近期
秭归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快速办理了多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。
2020年3月30日
秭归县检察院同日受理了石某某、李某某、郑某某三起危险驾驶案。
石某某
饮酒后驾驶面包车,经鉴定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.07mg/100ml;
李某某
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,经鉴定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.27mg/100ml;
郑某某
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,经鉴定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.50mg/100ml。
三人均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,均未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。
秭归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初步阅卷后,认为上述三起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遂与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电话联系,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,犯罪嫌疑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。
承办检察官迅速讯问犯罪嫌疑人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、制作审查报告和起诉书,于受理案件后二至三日内将上述三起案件移送起诉至秭归县法院,并与秭归县法院进行了沟通,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。
秭归县法院受案后采纳了秭归县检察院的意见,均适用速裁程序当日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,均采纳了秭归县检察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。
上述三起案件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到法院宣判,均只用了两至三天时间,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,节约了司法资源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《刑事诉讼法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,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、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、节约司法资源、化解社会矛盾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。
(来源:秭归检察)
责任编辑:陈晓燕 值班编辑:赵鑫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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