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铳捕野猪,秭归一男子获刑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

我国严令禁止

猎捕、出售野生动物

但总有不法分子

为了一己私利

仍在顶风作案

更危险的是

为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

使用“野兽夹、土铳”

等猎捕工具

在秭归

有一位嫌疑人王某虎

为了捕猎野猪,使用“土铳”

连续触犯多条刑法

被依法判决!


被告人王某虎,男,秭归县人。因非法狩猎,于2020年3月5日被秭归县林业局给予没收猎获物、猎捕工具,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于2020年6月1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
经审理查明,1984年,董某某(已殁)将一支自制土铳放在被告人王某虎家中,嗣后,王某虎一直将该土铳存放在其家中。2020年2月28日,秭归县公安局水田坝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王某虎非法狩猎,到秭归县水田坝乡某村王某虎的家中,查获王某虎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利用“野猪夹”在柑橘树田内捕获的2只麂子和1头野猪。


图丨野猪

 

图丨麂子


民警对王某虎的住处进行了检查,在其卧室内查获土铳一支,并予以扣押。2020年4月20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送检的王某虎持有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,认定为枪支。



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综合考虑其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判决如下:


一、被告人王某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二个月;


二、对被告人王某虎非法持有的土铳一支,予以没收。



法官说法: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,但在日常生活中,部分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以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意识淡薄,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存在,违法者捕杀野生动物的同时,还自制诸多类别的捕猎工具,其中大部分都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险工具,包括自制枪支与捕手夹。为此,相关部门重拳出击,依法追究非法持枪、非法狩猎者的刑事责任,希望大家引此案为戒,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。


小编在此提醒大家:


保护野生动物,人人有责


对“野味儿”坚决做到三不


不捕猎、不购买、不进食


约束自己的行为


避免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!


【法条链接】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
第一百二十八条 【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【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罪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
【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罪】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
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
第六十四条 【犯罪物品的处理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
第六十七条 【自首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
第七十二条 【适用条件】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(二)有悔罪表现;
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
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第七十三条 【考验期限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
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

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
(来源:秭归法院)

责任编辑:肖飞  值班编辑:郑红菱